非 SFO 基金是指由新加坡持牌基金管理公司(而非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或提供咨询的基金。此类基金须符合以下经济条件,方可获得第 13O 条或第 13U 条税务优惠。
以下要求依据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函 FDD Cir 05/2026(2026 年 7 月 31 日)更新的通函 FDD Cir 10/2024,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优惠。较早获批优惠的基金可能适用过渡安排。本摘要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
| 要求 | 第 13O / 13OA 条 | 第 13U 条 |
|---|---|---|
| 指定投资(DI)的最低管理资产规模(AUM) | 申请时须达到 500 万新元,宽限期最长至第三个评税年度结束。此后无每年最低要求。 | 申请时须达到 5,000 万新元,不设宽限期。此后无每年最低要求。 |
| 投资专业人员(IP) | 新加坡基金经理须聘用至少 2 名合格投资专业人员 | 新加坡基金经理须聘用至少 3 名合格投资专业人员 |
| 本地业务支出(LBS) | 按指定投资 AUM 分级(见下文) | 与第 13O 条相同 |
| 基金经理 | 由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或提供咨询 | 与第 13O 条相同 |
按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的指定投资 AUM 分级。
| 指定投资 AUM | 每年最低本地业务支出 |
|---|---|
| 低于 2.5 亿新元 | 20 万新元 |
| 2.5 亿新元至低于 20 亿新元 | 30 万新元 |
| 20 亿新元及以上 | 50 万新元 |
资料来源: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函 FDD Cir 05/2026。完整条件请参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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