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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税务优惠

非 SFO 基金:第 13O 条及第 13U 条要求

最后更新:2026 年 11 月 · 依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函 FDD Cir 05/2026

非 SFO 基金是指由新加坡持牌基金管理公司(而非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或提供咨询的基金。此类基金须符合以下经济条件,方可获得第 13O 条或第 13U 条税务优惠。

以下要求依据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函 FDD Cir 05/2026(2026 年 7 月 31 日)更新的通函 FDD Cir 10/2024,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优惠。较早获批优惠的基金可能适用过渡安排。本摘要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

主要要求

要求 第 13O / 13OA 条 第 13U 条
指定投资(DI)的最低管理资产规模(AUM) 申请时须达到 500 万新元,宽限期最长至第三个评税年度结束。此后无每年最低要求。 申请时须达到 5,000 万新元,不设宽限期。此后无每年最低要求。
投资专业人员(IP) 新加坡基金经理须聘用至少 2 名合格投资专业人员 新加坡基金经理须聘用至少 3 名合格投资专业人员
本地业务支出(LBS) 按指定投资 AUM 分级(见下文) 与第 13O 条相同
基金经理 由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或提供咨询 与第 13O 条相同

本地业务支出

按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的指定投资 AUM 分级。

指定投资 AUM 每年最低本地业务支出
低于 2.5 亿新元 20 万新元
2.5 亿新元至低于 20 亿新元 30 万新元
20 亿新元及以上 50 万新元

其他注意事项

  • 指定投资 AUM 可包括以全权委托或咨询方式管理的资产。
  • 封闭式基金(例如私募股权基金及房地产基金)可选择以累计方式满足本地业务支出要求,累计期至第十个优惠年度,自第十一年起豁免该要求。
  • 非 SFO 基金不得投资于由基金投资者或其家族拥有、控制或施加影响的经营企业。
  • 适用于 SFO 基金的资本配置要求不适用于非 SFO 基金。

资料来源: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函 FDD Cir 05/2026。完整条件请参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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